萍踪旅游C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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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本为上线前法律专项审阅稿,生效日期以最终发布为准。本政策主体资料由配置注入, 在主体资料未补充前,相关位置以"【待补充:xxx】"水印标注。本稿件不构成对任何已成立公司的声明。

萍踪旅游 CRM 隐私政策

版本:2026-08-06

一、服务主体与联系方式

本政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为:

  • 名称:深圳市萍踪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8BR0J
  • 联系邮箱:service@pingzong.cn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隐私联系渠道:service@pingzong.cn

数据主体(主理人、员工或其他个人)就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可通过上述渠道行使查询、更正、删除、 撤回授权、投诉等权利。涉及法定数据请求(如个人信息副本、可携带请求、自动化决策拒绝等), 请通过上述隐私联系渠道发起。

二、服务范围(数据处理整体说明)

本系统提供旅行社等企业客户的 CRM SaaS 服务。本政策覆盖主理人(主账号)、租户内员工账号 在注册、登录、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租户业务数据中包含的客户(游客等)个人信息, 其处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租户,本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仅按租户指令进行处理。

三、账号与安全(凭据处理)

主理人以中国大陆手机号 + 短信验证码方式注册并登录。手机号经 HMAC(带密钥哈希)生成检索键 和 AES-256-GCM 密文存储,数据库中不保留可直接检索的明文;验证码仅以带服务端 pepper 的 HMAC 形式 短暂留存,任何日志、审计均不写入验证码明文。

员工账号以登录名 + Argon2id 密码哈希方式存储,数据库仅存哈希;临时密码由系统高熵随机生成, 仅在创建/重置时单次返回给主理人或管理员,不入库、不入日志。可信设备 token 仅在客户端保存原值, 数据库仅存哈希。桥接票据同此原则。

主理人手机号换绑的人工核验材料(如营业执照、申请盖章件)以 AES-256-GCM 加密形式存于 Web 根目录外的私有目录,文件名经服务端随机生成,审批完成 180 天后由定时任务删除原始附件, 仅保留申请结论、文件摘要与平台审计。

四、租户责任(数据引入义务)

租户(主理人)是其租户内业务数据(包括其员工信息、客户信息)的引入者与首要责任主体。 主理人在创建员工账号、录入客户信息前应:

  • 告知数据主体本系统的处理目的、方式与权利渠道;
  • 取得相应授权或具有其他合法处理基础;
  • 提供员工/客户查阅、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可行渠道。

本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仅在租户指令范围内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不主动用于改进本平台其他产品的目的, 不与第三方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除外)。

五、订阅、有效期与宽限期(数据保留)

主理人账号信息、租户控制面元数据在租户存续期间持续保留。租户进入免费期届满后的只读宽限期 (7 个自然日)与锁定状态时,数据保留,不予删除。

主理人手机号、登录日志、可信设备记录、审计日志在账号存续期间持续保留。主理人停止使用本系统后, 相关日志与审计记录按法定期限保留;主理人可通过隐私联系渠道申请删除已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但依法必须保留的记录(如反洗钱、税收、审计相关)不在删除范围。

本审阅稿不含具体续费或订阅价格方案。

六、停用(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影响)

租户被本平台停用后,租户内员工与主理人均不能进入租户 CRM;本平台立即撤销相关 Session、 可信设备凭据与未消费的进入票据,但保留租户全部业务数据。停用期间,本平台对相关个人信息 的处理限于法定留存、安全事件调查与申诉处理目的。

停用恢复后,主理人与员工的正常业务访问恢复;期间未被删除的数据仍保持原隔离状态。

七、数据归属与隔离(技术措施)

租户业务数据所有权归租户。本平台通过以下技术措施保证数据隔离:

  • 所有租户业务模型查询自动附加租户上下文过滤,无上下文时安全失败(返回空集);
  • JOIN 多表时显式约束同租户关联,避免跨租户读取;
  • 平台运营人员不通过业务接口读取租户业务明细,平台控制面仅可见字段白名单投影;
  • 所有敏感字段(手机号、验证码、密码、token、票据、附件)以加密或哈希形式存储;
  • 审计表数据库层触发器阻断 UPDATE/DELETE,保证审计不可篡改。

本平台工作人员(包括平台超管)不持有读取租户业务明细的能力:平台超管无租户 CRM 入口、 无桥接票据能力、无租户文件下载能力。

八、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无关)

本系统源代码、界面、文档的知识产权归本平台或其权利人所有。本节与个人信息处理无直接关系, 仅作为完整协议组成部分保留。详见《服务协议》第八条。

九、第三方服务(腾讯云短信)

本系统使用腾讯云短信 SMS 服务向主理人手机号发送登录验证码。在此过程中:

  • 主理人手机号在发送验证码时必要传输至腾讯云;
  • 本平台对手机号本身采用 AES-256-GCM 加密存储,腾讯云不持有本平台的密钥;
  • 腾讯云仅作为短信传输通道,对手机号的处理受其隐私政策与服务协议约束;
  • 本平台与腾讯云的数据处理边界以单独的委托处理协议或腾讯云公开承诺为准。

主理人可在不使用本系统时停止触发验证码请求,以减少向腾讯云传输手机号的频次; 但此将导致无法登录本系统。

十、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类型、保留期限与权利渠道

10.1 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与目的

信息类型处理目的合法基础
主理人手机号身份验证、登录、注册、安全通知、人工换绑履行合同 / 同意
验证码登录挑战(仅以 HMAC 短暂留存,不入日志)履行合同 / 安全保障
主理人 IP / User-Agent 摘要安全审计、欺诈检测、限流合法权益(安全)
员工登录名、密码哈希账号登录、租户内权限履行合同
员工可选手机号(若填)联系(非登录用途;同主理人手机号保护方式)同意
可信设备 token 哈希记住设备、长期登录同意
桥接票据哈希根域 → 租户域的一次性安全跳转履行合同 / 安全
人工换绑材料(附件)主理人手机号变更的人工核验同意 / 履行合同
审计日志(actor/IP/UA 摘要)安全、合规、事后追溯合法权益(安全/合规)

10.2 保留期限

  • 验证码:消费或失效后短期内清除,绝不长期保留;
  • 人工换绑原始附件:审批完成后 180 天由定时任务删除;
  • 账号信息:账号存续期间;
  • 审计日志:按法定最低期限保留(具体年限依适用法律更新,通过版本号公告)。

10.3 数据主体权利

主理人及员工就其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

  • 查询、复制:请求获取本人个人信息的副本(可携带请求);
  • 更正、补充:请求修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
  • 删除:请求删除已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依法须保留的除外);
  • 撤回授权:撤回此前的同意(不影响撤回前的处理);
  • 限制处理:在争议期间请求限制处理范围;
  • 投诉举报:向本平台或监管机构投诉。

上述权利可通过隐私联系渠道(service@pingzong.cn) 发起。本平台将在收到请求后于法定时限内核实身份并处理;拒绝处理的将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事件

本平台采取组织与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哈希索引、审计不可篡改、 字段白名单隔离、可信设备 token 轮换、高风险动作重新验密、平台停用即时撤销凭据等。

如发生或合理疑似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授权访问等安全事件,本平台将:

  • 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控制影响范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网信办等监管机构报告;
  • 以站内公告、官方公告页、注册手机号短信等适当方式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 内容至少包括事件类型、涉及信息类型、可能影响、已采取/拟采取的处置、自我保护建议;
  • 保留事件处置记录,供监管核查。

十二、未成年人

本系统不面向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或使用能力。主理人及员工账号注册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租户业务数据(如客户信息)中如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亲子游、家庭游等场景),处理责任由相应租户承担, 租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取得监护人同意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本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按租户指令处理,不主动识别或处理未成年人信息。

十三、政策更新

本平台保留根据业务迭代、法律法规变化更新本隐私政策的权利。更新通过根域公告 + 版本号变更 方式通知;版本号可在《服务协议》同位置查询。

当更新涉及处理目的、类型、方式、跨境提供等重大变更时,主理人需在下次登录时重新确认本政策; 未确认者将无法继续使用核心功能。已注册主理人不因普通更新而反复确认。

十四、责任限制

本平台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承担相应责任。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本平台对间接、附带、衍生损失不承担责任。

免费期或未实际付费的租户,本平台责任以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为限。

十五、争议解决

本政策的订立、效力、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

因本政策或个人信息处理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隐私联系渠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平台运营主体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住所地以登记机关公示为准)。

数据主体亦可直接向网信办、市场监管等监管机构投诉,本平台不限制数据主体的法定救济权利。

十六、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本平台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在审阅稿阶段,本政策仅作为上线前法律专项审阅用途, 对任何已成立或拟成立主体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未来主体变更或政策实质更新,将以新版本号 + 新发布日期形式重新发布, 主理人在每次重大更新后须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本系统。

本版本为上线前法律专项审阅稿,生效日期以最终发布为准。
版本号:2026-08-06 | 最后审阅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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